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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出勤及考勤管理

更新时间: 2024-11-20 16:09:04  查看次数: 171    

一、出勤及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1、本公司因业务需求,得依劳动法有关规定调整休息日、上班时间工作班次及加班,从业人员应予配合,不得借口拒绝。

2、本公司从业人员应准时上班,除规定免打卡人员外,均须按时亲自打卡,有关上班迟到、早退、旷工规定如下:

(1) 从业人员每上下班各打一次卡凡逾规定上下班时间5分钟者视为迟到或早退但偶发事件经主管核准当日补假者视为请假否则依下表处罚之:

1.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或累计超过30分钟,记小过一次并扣10%工资。          

2.忘记打卡应在隔日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否则视同旷工。

(1) 如因公差等工作原因而未能正常打卡时,依外出申请单或出差证明文件办理。

(2) 拖延打卡以谎报加班者,予以记小过处分,再犯者予以记大过处理,第三次予以开除。

(3) 凡未经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或假满未经续假或请假未准,而擅不出勤者或其事假未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均以旷工论处。

(4) 委托他人打卡者经查属实,双方处以旷工一日并记大过一次论,再犯者则予以开除。

(5) 迟到、早退达1~4小时者,属旷工半天,扣罚1天工资。

(6) 迟到、早退达4~8小时者,属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

 (7) 凡有迟到或早退者,当月绩效奖金将不发放。

(8) 凡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或年累计5天者,公司有权开除之。

二、工资计算方式

2.1新进同仁待遇,经试用三个月合格,视表现情况调整之。

2.2薪资之调整需视公司营运及管理状况、外界薪资水平、并斟酌个人所负职责与绩效办理之。

2.3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从业人员不得讨论、或泄露自己和他人之薪资情况,否则一律开除。           

三、请假规定

3.1给假之规定如下:

3.1.1公假:依法规定应给予公假者,工资照给,其假期视实际需要订之。

3.1.2事假:

a.员工有要事必需亲自处理者,得在事前请无薪之事假,薪资以日薪计算之。          

b.各部门主管应留意控制请假人数;请假超过7天以上必须经店长核准。

c.全年请事假不可超过15天,事假期间不发工资,超过规定天数不准在请事假。

d.连续请事假30天以上者,应办理退职或留职停薪手续。

3.1.3病假: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疗或休养者(应以电话或他人代请假),凡超过1天以上,须附公立人民医院开具之医疗证明,病假期间不发工资。

3.1.4婚假:服务满半年未满一年的员工,如本人结婚给予无薪婚假三天,满一年者给予7天,满二年以上者给予10天。

3.1.5丧假: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给予10天无薪假,外祖父母或亲兄弟姐妹者,给予5天无薪事假,路程担误可另计,须附相关资料,否则以旷工论。

6.1.6产假:女性同仁生育者,给假45(含节假日) ,难产者加给30天,均为无薪假。

3.2请假手续:

请假时,应于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叙明请假理由及天数,但遇有紧急事故得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时得提出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随假卡送审。

四、外出规定

4.1上班中,因故离开岗位者须向当班领导报备。

4.2有特殊事故因公外出时,需经课长→店长方可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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